稽查案例:实际经营间取得虚开发票,注销后个人受罚
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绍税稽罚告〔2024〕10号
陈*(身份证号:362430********4211):
对你(单位)(地址: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***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
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,你伙同吴*先(另案处理)在实际经营绍兴市博跃服饰有限公司(已注销)的过程中,通过畅*江(另案处理)等人的帮助介绍,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,从沭阳昌*纺织有限公司、灌云立*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绍兴市博跃服饰有限公司共计14份,发票代码320..0、发票号码07421..0,发票代码32..0、发票号码10..1,发票代码320..0、发票号码32..05,金额1315008.84元,税额170951.16元,价税合计1485960元,以上发票均已抵扣。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(二)项规定,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。
基于以上违法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(二)项、第三十五条规定,拟处罚款84000元。
二、你(单位)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(所)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(所)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(含2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(单位)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(所)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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